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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地政士民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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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地政士民法考後分析|題幹變長、觀念依舊

今年的地政士民法試題,相較往年有幾個明顯特色:
🔹題幹事實變長:情境鋪陳更完整,閱讀與理解的負擔加重,答題前必須花時間梳理爭點與架構。

🔹直球對決減少:往年常見的「條文直出型」題目不若以往,今年需要更細緻的爬梳事實與適法判斷。

🔹 核心觀念不變:命題邏輯仍回歸經典條文與基本民法觀念,測驗考生的理解與應用能力。
 

今年題目分析

 

第1題|物上請求權的時效適用 & 共有物分割的情事變更

  • 考點一物上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適用?

    • 已登記不動產之物上請求權,依照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無消滅時效適用。

    • 本題中丁占用A地建屋,丙作為共有人,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主張返還與拆屋。

  • 考點二共有物分割協議能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 若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理論上可依民法第227條之2主張變更協議內容,但須舉證顯失公平之具體情狀。

    •丙若無法證明原協議履行已不合理,即應依原協議辦理分割,不得另請裁判分割。

  • 命中區塊|題型破解-民法概要(地政)

    民法總則:P1-2-2 ~ P1-2-11(107年經紀人、104年地政士)
    民法物權:P3-1-115 ~ P3-1-116


 

第2題|通謀虛偽、違法轉租與占有連鎖分析

  • 考點一通謀虛偽與隱藏法律行為的認定

    • 甲乙間買賣係通謀虛偽表示,實際為租賃關係,應依民法第87條第2項視為租賃關係處理。

  • 考點二違法轉租的效力為何?

    • 即便乙未經甲同意轉租予丙,乙丙間租賃契約仍有效,但甲得依民法第443條第2項終止與乙的契約。

  • 考點三甲是否可請求丙返還?占有連鎖如何判斷?

    • 丙占有係源自乙違法轉租,未符合法律上的占有連鎖要件,屬無權占有,甲可請求返還A屋。

  • 命中區塊|題型破解-民法概要(地政)

    民法總則:P1-1-39 ~ P1-1-53(108年地政士、110年經紀人、113年普考)
    民法物權:P3-1-40 ~ P3-1-44(106年地特、108年地特)


 

第3題|地上權性質、地租酌定與地上權終止權判斷

  • 考點一地上權是否必須有償?

    • 地上權可為有償或無償,若無約定地租,地上權人權利義務有些微差異而已。

  • 考點二未定地租之地上權是否得請求酌定?

    • 若因地價上升導致使用顯失公平,土地所有人可依民法第835條之1第2項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 考點三地上權是否得終止?

    •未定存續期間且已逾20年,加上使用目的變更(如由自住改為出租),可依民法第833條之1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

  • 命中區塊|題型破解-民法概要(地政)

    民法物權:P3-3-11 ~ P3-3-14(106年普考)

 
 

考後一點小小心得

從今年的考題可以清楚看出,案例閱讀能力、條文熟悉度與考古題演練三者缺一不可。

我可以很負責任地說:除了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這個比較少出現在近10~15年地政考題中的考點之外,其他爭點幾乎都在我開設的正課、題庫班、總複習班中有系統整理與講解過。

尤其在我出版的小書《題型破解-民法概要(地政)》中,更是針對各類型題目做了分類整理,本次三題的核心考點皆有對應章節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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