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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父親車禍後意識不清無法處理財產,成功聲請「監護宣告」並選任家屬擔任監護人|台南家事律師推薦|嘉義家事律師推薦|監護宣告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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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晨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監護宣告案件案例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的父親因發生車禍受傷送醫治療,嗣後經醫院診斷罹患外傷性腦病變,長期呈現意識不清狀態,已無法正常接受、理解或表達意思。

然而,家屬後續仍須面對父親名下銀行存款、財產管理、醫療照護及其他法律事務的處理問題。

由於父親已無法自行作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即使是配偶或子女,也不會因為親屬身分就當然取得代理權,無法任意代替本人處分財產或辦理相關法律行為。

因此,當事人透過友人介紹,委任李思漢律師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同時規劃監護人人選及後續財產清冊程序,希望讓家屬得依法協助父親處理相關財產及法律事務。

二、律師處理策略

監護宣告案件雖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但並不是家屬向法院提出聲請後,就會直接獲准。

法院仍須確認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身心狀況,是否已達到法律所要求的:

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程度。

除此之外,法院還必須決定由何人擔任監護人最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並依法處理財產清冊等後續事項。

因此,本案除了證明父親目前確實已無法自行處理法律事務外,也必須一併規劃後續監護及財產管理制度。

整理車禍後的醫療及診斷資料,具體呈現目前身心狀況

監護宣告的重點不是單純證明「有生病」或「正在住院」,而是要讓法院確認疾病或傷勢已經實際影響本人理解、判斷及表達意思的能力。

因此,李思漢律師協助整理父親車禍後的診斷證明、就醫資料、外傷性腦病變狀況及實際意識情形,使法院能夠具體了解本人目前已無法正常處理自己的法律及財產事務。

將醫療狀況與監護宣告法定要件連結

監護宣告並非只看疾病名稱,而是要判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所造成的實際影響程度。

因此,本案在聲請時特別將醫療資料與父親目前實際生活狀況相互結合,說明其已達到不能正常接受、理解或表達意思的程度,以利法院判斷是否符合監護宣告的法定要件。

妥善規劃監護人人選,而非只處理「是否宣告」

即使法院認為符合監護宣告要件,仍須進一步選任適當的監護人。

本案考量受監護宣告人與其妻長期共同生活,具有穩定的信賴及照護關係,且妻子亦願意並有能力處理相關事務,因此聲請由其妻擔任監護人。

透過事前妥善規劃監護人人選,可以讓法院一次掌握家屬間的照護安排及後續財產管理方式。

一併處理「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監護人並不是取得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而是依法代為管理。

為保障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權益,監護開始時尚須依法處理財產清冊等程序。

因此,本案亦一併聲請由其子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使監護宣告成立後,後續財產管理程序可以依法接續進行,而不是取得裁定後才重新處理其他問題。

三、最終結果

經法院審理相關醫療資料、家屬關係、監護人人選及受監護宣告人的實際身心狀況後,最終認為本案符合監護宣告的法定要件,准予聲請。

法院准予監護宣告聲請。

透過本次監護宣告程序,使家屬後續得依法協助處理父親的財產管理、銀行事務及其他法律行為,避免因本人已無法表達或作成有效意思表示,而使重要事務長期無法處理。

本案並非僅取得「監護宣告」裁定,而是同時完成監護人人選及財產清冊程序的安排,使後續家屬實際處理事務時有所依循。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家中長輩若因失智症、中風、車禍、腦部疾病、重大傷病或其他原因,已經無法清楚理解、判斷或表達自己的意思,家屬往往會立即面臨銀行、財產、醫療及其他法律事務應由何人處理的問題。

但很多家屬最容易誤會的一點,就是:

「我是他的配偶或子女,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幫他處理財產?」

原則上並不是如此。

📌 配偶、子女不會因親屬身分就自動取得代理權:
如果本人已經無法自行作成有效意思表示,配偶或子女原則上不能僅憑親屬關係,就直接提領存款、處分不動產或代替本人簽署重要文件。

💡 監護宣告的核心,不只是「有沒有生病」:
法院真正要判斷的是,本人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是否已經嚴重到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效果。因此,診斷證明、病歷資料及實際認知狀況都相當重要。

⚠️ 有財產要處理時,更不宜等到事情卡住才開始聲請:
實務上常見家屬要處理銀行帳戶、保險、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時,才發現本人已無法簽名或表達意思。監護宣告程序仍需一定時間,因此如已確定本人長期無法自行處理事務,宜及早評估。

📌 監護人人選與財產清冊,也應在聲請時一併規劃:
法院不只決定是否監護宣告,也會審酌何人適合擔任監護人。監護開始後,還涉及財產清冊及後續財產管理問題,因此最好從聲請之初就一併規劃,而不是只處理「能不能宣告」。

李思漢律師長期從事民法教學及法律著作撰寫,並於各大全國知名補習班、國立大學擔任民法講師,具有扎實的民事法專業背景及豐富的民事、家事案件處理經驗。

監護宣告案件除涉及受監護人的身心狀況外,後續往往同時牽涉財產管理、不動產處分、銀行帳戶、保險、繼承及其他民事法律問題。若家中親屬因失智、中風、車禍、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無法自行處理財產及法律事務,可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評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要件、整理醫療及相關證明資料、規劃監護人人選,並代理進行法院聲請程序。

五、常見問答

什麼是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是針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已經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程度的人,由法院依法作成監護宣告,並為其選任監護人的制度。

簡單來說,如果本人因疾病、事故或其他原因,已經沒有能力妥善處理自己的法律及財產事務,可以透過法院程序,由監護人依法協助處理。

父母失智、中風或昏迷,子女可以直接幫忙處理財產嗎?

不一定,而且原則上不能只因為是子女就直接處分父母財產。

即使是配偶或子女,也不會因親屬身分就當然取得代理權。

如果本人已經無法自行表達或作成有效意思表示,涉及銀行存款、不動產、保險或其他重要財產事務時,可能需要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依法選任的監護人處理。

監護人一定要由配偶或子女擔任嗎?

不一定。

法院選任監護人時,會以受監護宣告人的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並審酌親屬關係、感情狀況、照護情形、本人意願、監護人意願,以及是否適合處理財產及相關事務等因素。

因此,並不是單純按照「配偶優先」或「親等最近」決定。

本案即由法院綜合家庭實際狀況後,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的妻子擔任監護人,並由兒子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有什麼不同?

主要差別在於本人心智能力受影響的程度。

如果本人已經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程度,可能符合監護宣告要件。

如果本人尚未完全喪失處理事務的能力,但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使其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則可能較適合聲請輔助宣告。

實際應聲請哪一種,不能只看疾病名稱,仍應依本人的醫療狀況、認知能力、表達能力及實際生活功能具體判斷。

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隨便處分受監護人的財產嗎?

不可以。

監護人是為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而管理財產,並不是因此取得受監護人的財產所有權。

監護人處理財產仍須以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為目的,部分重要的財產處分行為也可能受到法律上的限制,不能因為被選任為監護人,就任意提領、移轉或處分財產。

因此,如果監護宣告後還涉及不動產出售、大額財產處分、遺產或其他重大財產問題,仍建議先確認相關法律程序及監護人的權限範圍。

LEGAL CONSULTATION

家人無法自行處理財產或法律事務?

若家中親屬因失智、中風、車禍、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無法自行表達意思或處理財產及法律事務,建議儘早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適用方式及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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