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成功案例 > 民事案件 > 【成功案例】第三者明知已婚仍持續交往、發生性行為,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判賠30萬元|台南家事律師推薦|台南離婚律師推薦|嘉義家事律師推薦|嘉義離婚律師推薦|侵害配偶權律師推薦
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與配偶婚後雖因工作因素分別居住於外地,但休假期間仍會相聚,維持夫妻共同生活。
然而,自113年初開始,當事人逐漸察覺配偶態度明顯冷淡,嗣後於臺中住處電腦內發現行車紀錄器畫面、配偶與第三人共同出遊之發票,並進一步發現兩人間的LINE對話紀錄。
經整理相關資料後發現,第三人與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僅頻繁聯繫,更有具有性挑逗意味之對話、見面出遊及多次發生性行為等情形。
更重要的是,第三人後來已經知道對方具有已婚身分,卻仍繼續交往。
當事人最終與配偶協議離婚,並委任李思漢律師等人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向第三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律師處理策略
本案被告並未否認雙方曾經交往,而是提出多項事實及法律上的抗辯,包括:
「一開始不知道對方已婚」、「知道後僅交往約一個月」、「配偶權並不是法律所保障的權利」、「原告已經與自己的配偶簽訂離婚協議,因此不能再向第三人求償」等。
因此,本案處理重點不只是證明婚外關係存在,更重要的是逐一拆解被告的抗辯,並處理離婚協議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責任可能產生的影響。
被告主張與當事人配偶相識之初,對方曾隱瞞已婚身分,自己直到後續才知道真相。
因此,本案並未將重點只放在雙方「何時開始交往」,而是進一步鎖定:
第三人在明確知道對方已婚後,是否仍持續發展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的關係?
透過LINE對話紀錄、共同出遊、行車紀錄器畫面及其他資料,可以呈現第三人在知悉已婚身分後,仍持續與當事人配偶往來、見面出遊並發生性行為。
法院最終亦採認此部分事實。
侵害配偶權案件常見的問題,就是當事人雖然高度懷疑配偶外遇,但如果只有自己的陳述,仍可能面臨舉證困難。
因此,本案將行車紀錄器畫面、共同出遊發票、LINE對話紀錄及離婚協議書等資料完整整理,藉由多項客觀證據相互勾稽,呈現第三人與配偶間的實際互動狀況。
法院因此得以從整體證據判斷,雙方確實存在交往、共同出遊及發生性行為等情形,而非僅止於普通朋友往來。
被告於訴訟中進一步主張,所謂「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也不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因此原告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針對此項抗辯,本案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間負有互守誠信及維持共同生活圓滿的權利與義務,而此種利益屬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所保障的「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法院最終明確認為,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仍持續發展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的關係、共同出遊及發生性行為,並最終導致婚姻關係無法繼續,已屬情節重大之侵害。
這是本案另一個相當重要的法律爭點。
當事人在與配偶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互不追究,並拋棄彼此間包括損害賠償在內的相關請求。
被告因此主張,既然當事人已經免除自己配偶的損害賠償責任,就不應再向第三人請求全部損害。
法院最終認為,當事人與配偶間的離婚協議並沒有免除第三人全部責任的意思,因此並非完全不得再向第三人求償。
但因配偶與第三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而當事人已免除配偶本身應分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該部分對第三人也會產生法律上的影響。
這也直接影響本案最後判賠的金額。
三、最終結果
法院審理後明確認定:被告在明知對方已有配偶後,仍持續與其發展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之關係、見面出遊並發生性行為,最終更導致原告婚姻關係無法繼續,已嚴重破壞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構成情節重大之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
法院綜合婚外關係的侵害程度、雙方身分及經濟狀況、婚姻最終因此無法繼續,以及當事人所受精神痛苦等因素後,認定:當事人所受精神損害,以60萬元精神慰撫金為適當。
然而,由於當事人先前與配偶簽署離婚協議時,已免除配偶應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配偶與第三人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兩人的內部分擔額各為30萬元。
換言之,本案判決主文雖然是30萬元,但法院實際上是先認定當事人因侵害配偶權所受的精神損害為60萬元,再因離婚協議及共同侵權行為人內部分擔的法律關係,計算出第三人最終應負擔30萬元。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侵害配偶權案件並不是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實務上,法院會從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共同出遊、照片、住宿或消費紀錄、行車紀錄器、雙方互動程度及是否發生性行為等各項證據,綜合判斷第三人是否明知對方已有配偶,以及雙方關係是否已經逾越一般正常社交分際。
📌 沒有直接抓到性行為,不代表不能提告侵害配偶權:
法院判斷的是整體互動是否已經嚴重侵害婚姻關係。親密對話、共同出遊、過夜、接吻、擁抱或其他明顯逾越一般朋友往來的行為,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 第三人一開始不知道已婚,不代表之後都沒有責任:
即使第三人一開始確實受到隱瞞,後續若已經知道對方具有配偶身分,卻仍持續發展婚外關係,仍可能產生侵權責任。本案法院即特別認定被告在知悉已婚後仍繼續交往。
⚠️ 離婚協議中的「互不追究」條款,可能影響對第三人的求償金額:
這是本案最值得注意的地方。配偶與婚外第三人可能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如果離婚協議中對配偶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依連帶債務相關規定影響日後向第三人可以請求的金額。
本案法院原本認定精神慰撫金以60萬元為適當,但正因離婚協議已免除配偶本身應負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最後第三人僅須負擔其內部分擔額30萬元。
📌 準備協議離婚時,侵害配偶權問題最好一起規劃:
如果已經發現婚外情,又同時準備與配偶協議離婚,建議在簽署任何「互不追究」、「拋棄一切民事請求權」或類似條款以前,先確認是否會影響對婚外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
李思漢律師長期從事民法教學及法律著作撰寫,並於各大全國知名補習班、國立大學擔任民法講師,具有扎實的民事法專業背景及豐富的民事、家事案件處理經驗。
如果您發現配偶疑似外遇,或正在處理離婚、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等案件,可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評估現有證據、分析可能請求金額,並一併檢視離婚協議內容,避免因協議條款影響後續權利。
五、常見問答
不一定。
法院判斷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並不是只有發生性行為才可能成立。
如果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仍有親密對話、接吻、擁抱、共同出遊、過夜或其他已經逾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分際的行為,且侵害程度達到情節重大,仍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當然,如果能夠證明雙方確實發生性行為,通常會是法院判斷侵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如果第三人確實不知道,也沒有合理方式可以知道對方已婚,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即可能成為案件的重要爭點。
但如果第三人後來已經知道對方具有配偶,卻仍繼續發展逾越正常男女交往分際的關係,就可能產生侵權責任。
本案即是被告主張自己一開始遭對方隱瞞,但法院仍認定其在知悉已婚身分後繼續交往、出遊並發生性行為,因此成立侵害配偶關係身分法益。
法律並沒有固定的賠償金額。
法院通常會依個案綜合考量婚外關係持續期間、侵害程度、有無發生性行為、是否造成婚姻破裂、雙方身分及經濟狀況,以及被害配偶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決定精神慰撫金數額。
本案法院即認為當事人所受精神損害,以60萬元為適當。
但因共同侵權行為及離婚協議免除配偶責任的法律效果,最終判命第三人給付30萬元。
不一定,必須特別看離婚協議究竟怎麼寫。
如果只是與配偶辦理離婚,並不當然代表同時放棄對第三人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請求。
但是,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拋棄損害賠償」、「互不追究」或其他類似內容,因為配偶與第三人可能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就可能依民法關於連帶債務、內部分擔及債務免除的規定,進一步影響可以向第三人請求的金額。
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例子:法院認定精神損害為60萬元,但因離婚協議已免除配偶的損害賠償責任,最終第三人僅須負擔30萬元。
仍須視證據取得方式而定。
侵害配偶權案件確實需要證據,但為了蒐證並不代表可以任意破解他人帳號、違法竊錄或侵入他人的電子設備。
如果證據本來就合法取得,例如自己可以接觸的文件、公開資訊或其他合法來源,通常較無問題;但若涉及破解密碼、偷錄非公開談話或其他可能侵犯隱私的方式,就可能另外衍生民事或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已經掌握部分外遇跡象,但不確定接下來該如何合法蒐證,建議先與律師討論,再規劃後續處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