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經過
當事人多年前因與熟識友人間的借貸往來,曾將護照暫時交由對方保管作為擔保。不料事隔多年,對方竟反過來主張當事人以護照作為債務擔保,並聲稱雙方簽有借據,隨即向檢調機關提出借據與護照影本作為指控依據,引發檢察官啟動偵查程序。檢方進一步指控當事人明知護照並未遺失,卻仍於民國102年12月間前往警察機關謊稱遺失,並填報不實原因(如「搬家遺失」),導致承辦警員未察異狀,在遺失申報表上蓋章並登錄至「護照遺失通報系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其後依據該登載資料核發新護照,檢方遂依護照條例第32條與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展開偵查。
辯護策略
當事人收到開庭通知後深感錯愕與焦慮,遂透過友人介紹,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距離開庭僅有數日,李律師迅速整理案件脈絡,從事實與法律層面提出以下三大辯護重點:• 護照交付係因脅迫,非出於自主意志,且確實遺失於大陸地區
當事人當年曾遭對方及其友人以賭債名義施壓脅迫,並強迫其簽立借據與交付護照;嗣後因母親重病返台,才於緊急狀況下辦理護照補發,並無虛偽登載之犯意。 • 借據內容與實際金流不符,所稱借貸關係疑點重重
對方所提出借據與當事人實際往來內容不一致,顯見係單方撰寫、難以作為真實債權證明。 • 援引實務見解,強調「罪疑唯輕、有疑唯利於被告」原則適用
李律師於答辯中引據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強調「罪疑唯輕、有疑唯利於被告」原則。
當事人當年曾遭對方及其友人以賭債名義施壓脅迫,並強迫其簽立借據與交付護照;嗣後因母親重病返台,才於緊急狀況下辦理護照補發,並無虛偽登載之犯意。 • 借據內容與實際金流不符,所稱借貸關係疑點重重
對方所提出借據與當事人實際往來內容不一致,顯見係單方撰寫、難以作為真實債權證明。 • 援引實務見解,強調「罪疑唯輕、有疑唯利於被告」原則適用
李律師於答辯中引據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強調「罪疑唯輕、有疑唯利於被告」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