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於民國112年間購買某處土地及房屋,準備進行房屋整修及後續使用。然而,該房屋與鄰地建物相鄰,部分空間及隔間牆涉及土地界線問題。
當事人認為,自己係依據購屋前既有協議、相關同意文件及後續調解結果,進行房屋內部裝修與隔間調整,並無侵占他人土地的意思。
然而,鄰地所有權人認為當事人明知部分土地屬於他人所有,仍在爭議土地上進行施工,並於房屋內部興建隔間防火牆,藉此占有鄰地部分空間,因此提出刑事告訴。
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當事人涉嫌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提起公訴。
當事人透過其他律師介紹,因而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希望釐清雙方長期存在的土地使用及建物裝修爭議,避免單純的民事糾紛被認定為刑事犯罪。
二、辯護策略
本案並不否認當事人確實曾進行房屋整修,也不否認房屋部分空間涉及鄰地。
真正的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進行施工時,究竟是基於既有協議及合理信賴而裝修房屋,還是明知沒有使用權限,仍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土地?
因此,李思漢律師並非單純否認施工事實,而是透過歷次協議、LINE對話、證人證詞及調解紀錄,還原當事人購屋、協商及施工的完整過程。
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並不是只要使用到他人土地,就一定成立犯罪。
除了客觀上有竊佔不動產的行為外,仍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意圖,以及竊佔他人不動產的故意。
本案當事人雖然知道房屋部分空間涉及鄰地,但雙方對於原有空間的使用、隔間牆的設置及裝修範圍,原本就存在協議與認知上的爭議。
因此,辯護上主張,不能因為雙方對土地界線或施工範圍產生爭執,就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刑事竊佔故意。
本案重要的客觀證據,包括:
・110年5月5日的相關協議,涉及房屋部分空間延伸至鄰地及後續拆除重建的約定。
・112年間的相關同意文件,涉及當事人購屋及後續使用空間的安排。
・113年4月的調解協議,涉及房屋隔間及防火牆等事項。
這些文件顯示,系爭土地與房屋的使用關係並非當事人購屋後才突然發生,而是早已有相關協商及安排。
因此,李律師主張,應從歷次協議及雙方實際互動判斷當事人的主觀認識,而不能只憑土地所有權界線,就認定其施工必然具有竊佔故意。
本案另一個重要爭點,在於雙方對於「拆除重建」及「裝修」的理解並不相同。
告訴人認為,當事人進行的施工已經超出原先協議容許的範圍。但當事人則認為,自己主要是針對原有房屋進行裝修及隔間調整,並非重新興建建物,更非藉由施工故意擴張占有他人土地。
因此,辯護上進一步提出雙方就拆除重建、室內裝修、隔間牆調整及防火牆位置所為的對話及相關證據,說明雙方原本就對施工範圍存在不同理解。
即使施工行為在民事上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權限或協議履行爭議,也不能因此直接認定當事人具有刑事犯罪故意。
除了書面協議外,本案亦整理相關證人的陳述及LINE對話紀錄。
相關證據顯示,當事人對於施工方式及隔間牆位置,曾與相關人員進行討論,並非完全未經協商,即私自占有他人土地。
尤其當事人曾依據調解協議進行施工,主觀上認為只要符合雙方就空間使用所形成的共識,即可進行相關裝修。
李律師因此主張,當事人對於相關空間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合理信賴,不能僅因事後雙方對協議內容產生不同解釋,就反推當事人自始具有為自己不法利益而竊佔土地的意思。
三、最終結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具有刑法竊佔罪所要求的主觀犯罪故意,依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應為無罪判決。
法院特別審酌以下事實:
首先,當事人購屋時雖然已知悉房屋部分面積涉及鄰地,但雙方就相關土地及建物的使用,原本已有協議及後續調解。
其次,依照110年間協議、112年間相關文件、113年調解協議及LINE對話等資料,足認雙方對於房屋裝修、隔間調整及拆除重建的範圍,確實存在認知差異。
再者,證人亦證述當事人係依照其對調解協議的理解進行施工,主觀上認為只要符合協議所容許的使用方式即可。
法院因此認為,本案實質上涉及民事相鄰土地使用及裝修協調爭議,尚難認定當事人具有竊佔他人土地的犯罪故意及為自己不法利益的意圖。
本案從檢察官起訴到法院判決無罪,關鍵並不在於否認曾經施工,而是透過完整的協議、調解及對話證據,說明當事人欠缺竊佔罪所要求的主觀犯罪意圖。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土地、房屋及鄰地使用糾紛,在實務上經常同時涉及民事及刑事問題。
尤其是老屋買賣、共同壁、越界建築、隔間牆、房屋整修及土地界線爭議,當事人可能認為自己只是依照過去協議進行施工,卻遭鄰地所有權人提告竊佔。
但民事上有沒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權利,與刑事上是否成立竊佔罪,仍然是不同的法律問題。
📌 使用到別人的土地,不代表一定成立竊佔罪:
刑法竊佔罪除了客觀行為外,仍須證明行為人具有竊佔故意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意圖。即使客觀上發生越界或使用他人土地的情形,也不能省略主觀犯罪要件的判斷。
💡 過去的協議、同意書及調解紀錄,可能是重要的無罪證據:
如果當事人係依據前手協議、屋主同意、調解結果或其他合理信賴進行施工,相關文件及對話紀錄,都可能有助於證明其並非故意竊佔土地。
⚠️ 刑事無罪,不代表民事土地爭議也一併解決:
即使刑事法院認定不成立竊佔罪,鄰地所有權人仍可能依民法主張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或其他權利。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仍須分別判斷。
📌 遭控竊佔時,應先釐清施工前後的完整時間軸:
建議保存購屋契約、土地測量資料、歷次協議、施工照片、LINE對話及調解紀錄。這些資料不僅有助於釐清土地使用關係,也可能直接影響法院對於犯罪故意的認定。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告訴、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亦熟悉不動產相關法律及土地、建物爭議案件之處理。
如果您或親友因土地界線、房屋越界、共同壁、建物裝修或鄰地使用糾紛,而遭提告竊佔罪,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檢視相關協議、土地資料及施工紀錄,釐清民事爭議與刑事責任的界線,並研擬適當的辯護策略。
五、常見問答
不一定。
即使建物部分越界,或實際使用到他人土地,也不代表必然成立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
法院仍須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竊佔他人不動產的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意圖。
如果涉及原有建物、前手協議、土地界線認知錯誤或雙方同意使用等情況,就必須進一步檢視相關證據。
鄰居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但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由檢察官及法院依證據判斷。
土地所有權歸屬、實際占有狀況及雙方有無使用協議,都是重要的判斷因素。
如果雙方只是對土地界線、施工範圍或協議內容存在不同理解,仍須進一步確認是否真的具有刑事竊佔故意,不能僅因一方認為土地遭占用,就直接認定另一方犯罪。
不一定。
如果原本確實存在土地使用協議、同意書或調解紀錄,這些資料可能有助於說明行為人使用土地時的主觀認識。
但仍須確認協議的具體內容、有效期間、使用範圍,以及當事人是否明知已超出授權。
本案即是法院綜合歷次協議、LINE對話及證人證詞後,認為被告欠缺竊佔故意,最終判決無罪。
有可能。
刑事竊佔罪與民事拆屋還地,是不同的法律問題。
刑事法院主要判斷被告是否符合竊佔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民事法院則可能進一步判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源、越界建築及返還土地等問題。
因此,即使刑事判決無罪,也不代表當事人一定具有合法占有土地的權利,仍須依個案處理後續民事爭議。
有可能。
檢察官起訴並不代表法院一定會認定犯罪成立。
如果檢方提出的證據,仍不足以證明被告具有竊佔故意或為自己不法利益的意圖,法院仍應依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判決無罪。
本案即是當事人已遭檢察官起訴,但透過歷次協議、調解紀錄、LINE對話及證人證詞,釐清雙方對施工及土地使用的認知差異,最終獲得無罪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