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透過Instagram認識一名未滿18歲少年,雙方後續以LINE聯繫。當事人明知對方為少年,仍要求對方拍攝、傳送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遭拒絕後,又以散布對方先前性影像等言語施壓,要求對方拍攝性影像。事後在母親陪同下報警處理。當事人因而遭檢察官起訴,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脅迫少年自拍性影像未遂罪。二、辯護策略
本案當事人對犯罪事實並不爭執,因此辯護重點並非否認犯行,而是如何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爭取最大程度的減刑及緩刑機會,避免當事人實際入監服刑。李思漢律師主要從以下幾點進行辯護:• 主張未遂犯減輕其刑 本案少年最終並未依照當事人要求重新拍攝性影像,犯罪並未既遂,因此主張依刑法未遂犯規定減輕其刑。
• 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偵查中與審判中期間積極處理與被害人間的損害填補問題,最終與少年達成2次和解並取得諒解;少年及其母親亦向法院表示希望給予當事人從輕量刑及緩刑機會。
• 爭取刑法第59條再次酌減其刑 本罪原屬刑度相當嚴重的犯罪,即使依未遂規定減刑後,法院指出最低法定刑仍達有期徒刑3年6月。
辯護上因此進一步從當事人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2次和解並取得諒解、被害人希望從輕量刑,以及案件具體情節等因素,爭取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再次酌減其刑。法院最終採納此一量刑方向。
• 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偵查中與審判中期間積極處理與被害人間的損害填補問題,最終與少年達成2次和解並取得諒解;少年及其母親亦向法院表示希望給予當事人從輕量刑及緩刑機會。
• 爭取刑法第59條再次酌減其刑 本罪原屬刑度相當嚴重的犯罪,即使依未遂規定減刑後,法院指出最低法定刑仍達有期徒刑3年6月。
辯護上因此進一步從當事人坦承犯行、與被害人達成2次和解並取得諒解、被害人希望從輕量刑,以及案件具體情節等因素,爭取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再次酌減其刑。法院最終採納此一量刑方向。
三、最終結果
本案即使適用未遂犯減刑後,最低法定刑仍為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原本面臨相當高度的入監風險。經李思漢律師從未遂減刑、和解、被害人諒解及刑法第59條酌減等方向積極進行量刑辯護後,法院最終判處當事人緩刑。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的案件,法律所規定的刑度相當嚴格,尤其以強暴、脅迫等方式要求兒少拍攝性影像,即使最終沒有取得影像而僅成立未遂,仍可能面臨重刑。而刑事案件的辯護策略也並非只有「有罪或無罪」。在犯罪事實及客觀證據較為明確的案件中,如何掌握未遂減刑、刑法第59條酌減、與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及緩刑要件,同樣可能直接影響當事人最終是否必須入監服刑。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辯護、量刑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如果您或親友正面臨兒少性影像、妨害性自主或其他重大刑事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分析證據、研擬辯護及量刑策略,爭取有利的處理結果。
五、常見問答
Q1:涉及法定刑很重的犯罪,也有可能爭取緩刑嗎?有可能。緩刑所判斷的是法院最終宣告的刑度及刑法第74條所定其他要件,而不是單純只看原本罪名的法定刑。
因此,即使原本涉及重罪,若依法適用未遂減刑、刑法第59條酌減等規定後,法院最終宣告的刑度符合緩刑要件,仍可能爭取緩刑。
Q2:什麼是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
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法院認為即使處以法定最低刑仍嫌過重時,可以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本案即使依未遂規定減刑後,最低法定刑仍達3年6月,因此進一步爭取法院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成為本案量刑辯護的重要環節。
Q3:跟被害人和解,就一定可以獲得緩刑嗎?
不一定。和解及取得被害人諒解,是法院量刑及判斷是否給予緩刑時可能考量的重要因素,但並非只要和解就一定會獲得緩刑。
法院仍會綜合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前科紀錄、損害填補、被害人意見及其他個案情形判斷。因此,涉及重罪案件時,除了積極處理和解,也應儘早與律師討論整體的認罪、減刑及量刑辯護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