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原任職於某公司,離職前曾使用隨身碟連接公司電腦。公司因此認為當事人擅自下載、刪除公司電磁紀錄及營業秘密,向警方提出告訴,指控當事人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背信罪等罪嫌。二、辯護策略
當事人遭到公司提出多項刑事告訴後,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案件爭點涉及營業秘密、電磁紀錄及背信等不同犯罪構成要件,因此辯護上著重於「公司能否具體證明當事人究竟取得、刪除了哪些資料」,以及「相關資料是否真的屬於營業秘密」兩大核心問題。李律師主要提出以下幾項辯護重點:
• 公司並無法具體指出遭下載或刪除的檔案內容
刑事犯罪必須有積極證據證明,不能僅因當事人曾將隨身碟插入公司電腦,即推論其必然下載、刪除公司資料。
本案調查結果顯示,公司雖主張當事人有下載、刪除營業秘密或電磁紀錄,但始終無法具體指出究竟是哪一份檔案、何時遭下載或刪除,更欠缺相關電腦鑑識或其他客觀證據加以證明。
• 使用隨身碟本身,不等於竊取營業秘密 當事人並不否認曾將隨身碟插入公司電腦,但其目的係整理及取回個人所有之職業訓練教材、影片等資料。
單純將隨身碟連接電腦,只是一項中性的客觀行為,若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實際複製何種資料,尚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竊取營業秘密或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
• 公司未能證明所稱資料符合「營業秘密」要件 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並非公司內部的所有資料,都當然屬於法律所保障的營業秘密。
公司仍須具體證明該資訊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本案公司並未能具體指出遭取走的營業秘密內容,自然也難以進一步證明相關資料符合營業秘密的法定要件。
• 缺乏證據證明公司實際受有損害 除了無法確認當事人究竟下載或刪除何種資料外,公司亦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營業秘密遭到外洩,或因此造成任何實際損失。
而刑事程序中,本即應由檢方就犯罪事實提出積極證據,不能僅憑告訴人的單方面指述,便推論被告成立犯罪。
本案調查結果顯示,公司雖主張當事人有下載、刪除營業秘密或電磁紀錄,但始終無法具體指出究竟是哪一份檔案、何時遭下載或刪除,更欠缺相關電腦鑑識或其他客觀證據加以證明。
• 使用隨身碟本身,不等於竊取營業秘密 當事人並不否認曾將隨身碟插入公司電腦,但其目的係整理及取回個人所有之職業訓練教材、影片等資料。
單純將隨身碟連接電腦,只是一項中性的客觀行為,若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實際複製何種資料,尚不能直接推論當事人具有竊取營業秘密或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
• 公司未能證明所稱資料符合「營業秘密」要件 依營業秘密法相關規定,並非公司內部的所有資料,都當然屬於法律所保障的營業秘密。
公司仍須具體證明該資訊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並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本案公司並未能具體指出遭取走的營業秘密內容,自然也難以進一步證明相關資料符合營業秘密的法定要件。
• 缺乏證據證明公司實際受有損害 除了無法確認當事人究竟下載或刪除何種資料外,公司亦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營業秘密遭到外洩,或因此造成任何實際損失。
而刑事程序中,本即應由檢方就犯罪事實提出積極證據,不能僅憑告訴人的單方面指述,便推論被告成立犯罪。
三、最終結果
檢察官綜合調查結果後認為,雖然當事人確實曾將隨身碟插入公司電腦,但告訴人始終無法具體指出當事人究竟下載或刪除了哪些公司電磁紀錄或營業秘密,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有相關犯罪行為。因此,檢察官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背信罪,最終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離職員工與公司間因工作資料、電腦檔案、營業秘密及離職交接所衍生的刑事糾紛並不少見。公司內部資料並非當然都屬於營業秘密,而員工曾經下載、備份或使用公司電腦,也不代表必然成立犯罪,仍應視資料內容、取得方式、使用目的及相關客觀證據具體判斷。若因離職、勞資糾紛而遭公司提出營業秘密、妨害電腦使用或背信等刑事告訴,建議第一時間保留對話紀錄、工作資料、交接紀錄及檔案來源,以利後續釐清事實。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告訴、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如果您或親友正面臨刑事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釐清案情、整理證據並研擬辯護策略,爭取有利的處理結果。
五、常見問答
Q1:離職前把公司電腦裡的資料下載到隨身碟,就一定違反營業秘密法嗎?不一定。首先須確認實際取得或下載的是什麼資料,其次還須判斷該資訊是否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以及公司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才能進一步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秘密。
Q2:公司說我偷了營業秘密,我該怎麼辦?
建議先保存工作內容、檔案來源、公司授權情形、交接紀錄、Email及相關對話紀錄,不要任意刪除或變更相關資料。
若已收到警詢或偵查通知,也可以儘早聯絡律師,由律師協助確認公司所指的「營業秘密」究竟為何、檢視現有證據,並針對營業秘密、妨害電腦使用或背信等不同罪名分別研擬答辯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