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經過
當事人與告訴人原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共同進行人工生殖療程。嗣後雙方感情生變並離婚,告訴人得知當事人懷孕生產後,認為自己並未同意後續胚胎植入,主張當事人涉嫌冒用其名義在相關同意書上簽名,因而提出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違反人工生殖法等刑事告訴。二、辯護策略
當事人遭前夫提出刑事告訴後,委任李思漢律師擔任辯護人。本案辯護核心在於:即使告訴人否認相關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也不能直接推論就是當事人所偽造,仍須有積極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具有偽造行為。李律師主要提出以下幾項辯護重點:
• 告訴人否認簽名,不代表就是當事人偽造 刑事犯罪仍須依積極證據認定。縱使相關文件上的簽名並非告訴人本人所簽,仍須進一步證明究竟由何人所簽,不能因此直接推論係當事人所偽造。
• 客觀資料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冒簽行為 經調取相關醫療資料後,雖可確認當事人曾接受冷凍胚胎植入手術,但現有資料仍不足以證明相關簽名係由當事人所偽造。
• 雙方LINE對話亦無法證明偽造文書犯行 雙方事後確有針對懷孕及冷凍受精卵等事項進行對話,但相關對話內容並沒有當事人承認冒簽或偽造文書的情形,亦不足以作為認定犯罪的積極證據。
• 客觀資料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冒簽行為 經調取相關醫療資料後,雖可確認當事人曾接受冷凍胚胎植入手術,但現有資料仍不足以證明相關簽名係由當事人所偽造。
• 雙方LINE對話亦無法證明偽造文書犯行 雙方事後確有針對懷孕及冷凍受精卵等事項進行對話,但相關對話內容並沒有當事人承認冒簽或偽造文書的情形,亦不足以作為認定犯罪的積極證據。
三、最終結果
檢察官綜合醫療院所資料、雙方LINE對話及相關證據後認為,雖然告訴人否認相關文件上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但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係由當事人所偽造。因此,檢察官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涉犯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最終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四、李思漢律師提醒
偽造文書案件的核心,往往不只是「簽名是真是假」,更重要的是能否證明究竟由何人偽造,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偽造文書的故意與相關行為。即使文件上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簽,也不代表當然可以認定特定人構成偽造文書罪。若因夫妻、親屬、商業或其他糾紛遭控偽造文書,建議儘早保存原始文件、通訊紀錄、簽署過程及其他相關客觀證據,以利後續釐清事實。
李思漢律師曾任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助理,熟悉刑事案件偵查及審判程序,並具有刑事告訴、辯護及陪偵等實務經驗。如果您或親友正面臨刑事案件,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李思漢律師協助釐清案情、整理證據並研擬辯護策略,爭取有利的處理結果。
